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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1-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935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制定總說明(108.05.31 制定)》 一、本市為發展流行音樂產業、培育流行音樂人才,以厚植臺灣流行音樂文化實力, 並配合近年來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之法人化策略,將性質上仍屬政府公共任務, 但不適宜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之業務,設立具公法人性質之行政法人「臺北流行 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本中心各場館及附屬設施之經營管理等業 務。一方面可藉由行政法人制度,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制度予以鬆綁,導 入企業經營管理模式,俾以注入更多專業、彈性及效率,進而提升業務執行績效 ;另一方面,亦可藉由與公設財團法人性質上有所區隔之行政法人制度,確保本 中心相關業務之執行得以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並有利於未來公有財產之提供效率 及政府核撥經費之正當化及制度化,避免外界疑慮,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二、本自治條例條文共計三十三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至第五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本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 、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第六條至第九條:明定本中心之董事、監事人數、資格、任期、聘任、指派、 解聘、改派、補聘之方式、聘(派)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改派之事由。 (三)第十條至第十七條:明定本中心董事長之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 董事會之職權、開會方式、監事會之職權、董事、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利益迴 避原則、特定交易行為之禁止及除董事長外之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四)第十八條:明定本中心執行長之聘任方式、職權與年齡限制、董事及董事長相 關規定之準用。 (五)第十九條:明定本中心人事進用之相關規範。 (六)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明定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本中心之年度業務績效評 鑑辦理方式、本中心發展目標及相關發展計畫、年度業務計畫、績效目標及其 預算之核定及備查、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之提報程序及期限。 (七)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明定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 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成立年度監督機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 (八)第二十六條:明定本中心自有財產及公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收益方式 。 (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明定監督機關核撥經費之辦理方式、本中心之舉債要 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採購作業方式及相關資訊之公開。 (十)第三十一條:明定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十一)第三十二條: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及解散時人員、賸餘財產及債務 之處理方式。 (十二)第三十三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七次會議(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府法綜字第一○八六○一九三 五九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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