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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20099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件二
  •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 件二修正總說明(113.05.08 修正)》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 本準則)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 百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其中第四條附件二所列為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 本次參酌國際規定及科學證據,並經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一百十二年第二次會議決議 ,修正本準則第四條附件二,增列營養素硒及其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有助於抗氧化,抵抗氧化壓力。」,並增訂鋅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有助於抗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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