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總說明( 108.06.12 訂定)》 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規定, 前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 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作為認定依據,後歷經數次修正並更名為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 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沿用至今。 因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配合前開規定,並納入先前所 作成之函釋及沿用已久之前述認定基準,爰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 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共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範圍。(第二條) 三、標示、宣傳或廣告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第三條) 四、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第 四條) 五、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第五條) 六、施行日期。(第六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20154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