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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第4條條文自111年7月1日施行
  •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 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9.08.04 修正)》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前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衛授食字第一○八一二○一五四九號令發布 。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示「健康」字樣,致對該食品有較為健康之想像,除依 「健康食品管理法」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市售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新增第二項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 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併同修正本準則第六條,共計 二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新增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其為易生誤解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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