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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914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總說明(108.06.17 訂定)》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 )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 公開評選實施者制度法制化,俾利遵循,爰訂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告事項、方式及期間等規範。(第二條至第四 條) 二、主辦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文件釋疑之規範。(第五條) 三、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評選程序。(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五、評選結果核定及公開程序。(第十二條) 六、主辦機關辦理議約及簽約之規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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