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廢止總說明(113 .05.31 停止適用)》 1 、本要點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公布實施以來,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 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九月二一日。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 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部並於一百十三年一月 十七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 作法施行細則」,以及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亦制 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公部門、部隊、學校版)」範本, 供各機關參考。 2 、鑒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立法意旨係分別防治職場環境及非 執行職務間之性騷擾事件,又主管機關分別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社會局。為期 規範周妥完備,爰擬廢止本要點,另訂「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及「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 調查處理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