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9.2 1 修正)》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 一零八年四月三日公布施行,並於一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秉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於性 騷擾零容忍之一貫立場,積極建構免於性騷擾之職場環境,以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本府於一一二年七月十日訂定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 事項,其中第二點第五項第三款訂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 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 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內容,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十 一點第一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並增訂第二項另指派人員調查時調查人員 之組成。另因委員組成類別增加,爰擴增本處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修正重點如 下: 一、為確保性騷擾案件之調查符合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避免外界對於本處有球員 兼裁判之疑慮,爰修訂第十一點第一項,將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 者,納為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另擴增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七人,由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並酌做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十一點第二項有關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時,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人 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11點條文;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