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停止適用總說 明(113.07.22 停止適用)》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 事務管理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一百零九 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 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 修正發布,透過申訴制度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設立,強化場所主應採取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友善服務被害人並嚴懲權勢性 騷擾,遏止再犯,以周全保護被害人。又性別平等工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 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 十七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基於「有效性」、「友善性」 及「可信賴」等面向,以遏阻性騷擾事件發生,期提供所有受僱者或求職者更友善且 安全之工作環境,以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爰配合上述修正內容,將本要點停止適 用,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規定,另訂定臺北市市政大 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3年7月26日刊登官網及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