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 109.10.27 修正)》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本中心人員(包含受僱 者、派遣勞工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 、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含性騷擾事件申訴人及相對人)權益及隱 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 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奉首長核准下達,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本次修正係配合「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第十 五條修正,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 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爰增訂第六點第二項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奉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首長核准下達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