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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101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總說明(108.06.25 訂定)》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本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 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第二項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 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 高級人員派兼之;其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計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之人數、資格、任期、補聘等相關事項,以及執行秘書之資 格、工作人員之派兼。(第二條至第五條) 二、都更評選申訴會召集人得指定委員為申訴事件預審委員。(第六條) 三、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之召集、主席、代理主席、開會與決議門檻及委員對決議有 不同意見之處理。(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迴避事由。(第九條) 五、都更評選申訴會審議申訴事件之需要,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第十 條) 六、都更評選申訴會應公開之資訊。(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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