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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114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總說明(108.07.09 訂定)》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本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 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利都更評選申訴會審議之順利執 行,爰訂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申訴事件應繳納審議費用金額、繳納方式及未繳費者不受理其申訴。(第二條及 第三條) 二、申訴事件不受理之收費情形。(第四條) 三、申訴事件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收費規定。(第五條) 四、申訴人撤回申訴費用之處理。(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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