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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公告下達生效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廢止總說明(113.05.31 廢止)》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 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經首長核定下達並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 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勞 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送修訂「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僱 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及「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另有臺北市政府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府授人考字第 一一三零一零八五零六號函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 事項,鑑於前開立法規範意旨係為防治職場環境性騷擾、提供更友善且安全工作環境 ,以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為其規範周妥完備及考量實務運作情形,本處廢止本要 點,分別訂定「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及「臺 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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