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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12)北市就服人字第1123013122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21 修正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零八 年六月十八日公布施行。因應臺北市政府新式電子郵件信箱啟用,爰修正專用電子信 箱之帳號;另配合勞動部修正發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 則第二條第二項,爰增訂雇主如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本處內部管 道申訴外,亦得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此外,為保護身心障礙者並提供必要 之協助,參酌 CEDAW 第 35 號一般性建議第 31 段 a 款規定,於法規內明定身心 障礙者疑受性騷擾時,對其提供友善之必要協助。爰修正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臺北市政府新式電子郵件信箱啟用,修正專用電子信箱之帳號,並增訂雇主 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爰修正第六點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 二、為保護身心障礙者並提供其於疑受性騷擾時之必要協助,爰增訂第七點第二款依 身心障礙者之身障別提供其必要之協助。配合第七點第二款之增訂,原第七第二 款及第三款之款次向後依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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