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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12)北市就服人字第1123032510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0.04 修正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八日經首長核定下達並施行,並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北市就服人 字第 1123013122 號函修正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 處)秉持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於性騷擾零容忍之一貫立場,積極建構免於 性騷擾之職場環境,以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本府於一百十二年七月十日府授人考 字第 1123005975 號函訂定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 ,其中第二點第五項第三款訂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應有 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人員 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內容,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十一點 第一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並增訂第三項另指派人員調查時調查人員之組 成。另因委員組成類別增加,爰擴增本處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為確保性騷擾案件之調查符合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避免外界對於本處有球員 兼裁判之疑慮,爰修訂第十一點第一項,將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 者,納為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另擴增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七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十一點第三項有關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該機關人員 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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