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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奉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核准訂定全文22點;並自同日生效
  •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訂定說明(108.06.2 0 訂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 106 年 2 月彙整「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內 容,訂定「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於 108 年 5 月通 函提供本中心參考利用。考量該範本係最新整合版,期符合立法經濟,逕以上開 106 年 2 月範本為基礎,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規定檢視增加相關 注意事項,合併研擬訂定「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要點」。 本要點共計 22 點,重點摘要如下: 一、訂定依據、適用對象、性騷擾之定義。(第 1、2、3 點) 二、本中心應防止性騷擾發生、定期舉辦性別平等教育訓練及揭示申訴管道。(第 4 、5、6 點) 三、本中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注意事項。(第 7 點) 四、申訴性騷擾之提出方式、應載內容、不予受理之理由及處理期限。(第 8、9 點 ) 五、本中心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書時應辦事項。(第 10 點)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委員會之組成。(第 11 點) 七、當事人為派遣勞工之調查機制。(第 12 點) 八、撤回性騷擾申訴之法律效果。(第 13 點) 九、處理性騷擾事件應予保密及應自行迴避人員。(第 14、15 點) 十、性騷擾申訴委員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及調查期限。(第 16、17 點) 十一、當事人就調查性騷擾申訴案決議有異議時之救濟途徑。(第 18 點) 十二、本中心員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之懲處。(第 19 點) 十三、申訴性騷擾事件成立後,本中心應有之作為。(第 20、21 點) 十四、本要點生效日。(第 2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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