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受理菸酒業務行政罰緩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總說明( 108.07.18 訂定)》 有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義務人(即受處分人)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致受罰案件, 常有義務人因罰鍰金額較高,迭有反映囿於經濟負擔,無力一次繳清,而向本局申請 分期繳款。為促使義務人如期繳款結案,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爰訂定本局受理菸酒 業務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俾供同仁依循及運用。本原則計六點,其 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義務人申請資格及申請應備文件(第二點)。 三、明定分期標準(第三點)。 四、明定申請分期期限不得大於執行期間(自處分確定日起 5 年內)(第四點)。 五、明定核准分期後未依限繳納之行政程序。(第五點)。 六、明定相關書表訂定程序。(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菸字第108300027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