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110.07.19 修正)》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財政局設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審議會),審議非公用不動產處分之價格。前項審議會之組織,由財政局定之。 」,為規範其作業細節,本府財政局以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市財管字第一0八 三0二八四五二號函頒訂定「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茲因第一屆審議會委員係於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聘(派),任期將於一百十年八月 十五日屆滿,考量審議會實務執行需要,爰參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 )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及本府各局處委員會作法,就委員組成、任期、會議頻率、會 議出席門檻及各機關代表委員代為出席之方式進行調整,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 如下: 一、刪除國產署推薦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之委員名額,改納入現行規定第一 項第九款專家或學者之委員名額;另增訂第二屆聘(派)兼之委員任期,屆滿日 調整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後聘(派)之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修正規 定第二點)。 二、修正審議會之召開周期及出席額數規定,並增訂各機關代表委員得由該機關暫派 他人代為出席,並行使委員之職權。(修正規定第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2051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管字第1103024547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