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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 3.05.31 停止適用)》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訂定,並自同日生效。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皆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及「性騷擾防治 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公布,並鑒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 法」立法意旨係分別防治職場環境及非執行職務間之性騷擾事件,又本府主管機關分 別為勞動局及社會局,本次修法前開二局不再提供同時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防治規範共同範本,為期規範周妥完備及考量實務運作情形 ,本中心停止適用本要點,分別訂定「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及「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 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符合性騷擾防治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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