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訂定說明(108.07.0 3 訂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 106 年 2 月彙整「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內 容,訂定「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於 108 年 5 月通 函提供本中心參考利用。考量該範本係最新整合版,期符合立法經濟,逕以上開 106 年 2 月範本為基礎,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規定檢視增加相關 注意事項,合併研擬訂定「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要點」。 本要點共計 22 點,重點摘要如下: 一、訂定依據、適用對象、性騷擾之定義。(草案第 1、 2、3 點) 二、本中心應防止性騷擾發生、定期舉辦性別平等教育訓練及揭示申訴管道。(草案 第 4、5、6 點) 三、本中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注意事項。(草案第 7 點) 四、申訴性騷擾之提出方式、應載內容、不予受理之理由及處理期限。(草案第 8、 9 點) 五、本中心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書時應辦事項。(草案第 10 點)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委員會之組成。(草案第 11 點) 七、當事人為派遣勞工之調查機制。(草案第 12 點) 八、撤回性騷擾申訴之法律效果。(草案第 13 點) 九、處理性騷擾事件應予保密及應自行迴避人員。(草案第 14 、15 點) 十、性騷擾申訴委員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及調查期限。(草案第 16 、17 點) 十一、當事人就調查性騷擾申訴案決議有異議時之救濟途徑。(草案第 18 點) 十二、本中心員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之懲處。(草案第 19 點) 十三、申訴性騷擾事件成立後,本中心應有之作為。(草案第 20 、21 點) 十四、本要點生效日。(草案第 22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2點;並自108年7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