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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財開字第108300534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8月13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訂定說明(108.08.12 訂定)》 為促進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加速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凡 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經取得 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 ,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危險及老舊 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以下簡稱重建辦法)據以執行。 公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形同與重建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 議合建,惟危老條例與重建辦法內皆未就重建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間私 權關係運作予以規範。因涉及市有財產,為使本府各財產管理機關作業有所依循,特 訂定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 則)。 本處理原則全文計十二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處理原則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處理原則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市有不動產倘無合理利用計畫,或市有土地面積未達危老基地內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五十,應於不編列預算前提下參與危老重建。(第三點) 四、明定本處理原則所稱申請人資格。(第四點) 五、明定申請人應附文件及審查程序。(第五點) 六、明定危老基地內市有不動產參與重建,於本府有公務用途規劃情況下所應循作業 流程,無公用需求之市有不動產則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財管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接管。(第六點) 七、明定危老基地內市有不動產估價原則。(第七點) 八、明定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之分配原則。(第八點) 九、明定參與危老重建之市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原管理機關仍應依市有財產 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清理,以免影響重建時程。(第九點) 十、明定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各該管理機關得自行 辦理。非屬基金價購及受贈取得之收益,除歸墊基金支付必要費用外,應依財管 自治條例規定,全數解繳市庫。(第十點) 十一、明定管理機關受理參與危老申請案時,於申請人之條件及檢附文件經審核符合 本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後,管理機關應同時辦理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處分程序及市 有不動產重建前價值及重建後分配比例審議作業。且為免久懸未決影響重建進 度,明定如本府與申請人於本府奉准重建前價值及重建後分配比例之日後六個 月內仍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不同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本處理原則相關申請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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