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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北市都新人字第1136020682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3.08.07 停止適用)》 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本處於一○八年九月四日 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為本處處理性騷事件之執行依據。 茲因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修正內容及相關子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自一一三年三月八日全面實施生效,本要點規定內容已有大 幅需調整之處,爰停止適用本要點,並因應本要點之停止適用,分別新訂「臺北市都 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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