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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北市資人字第1123010795號函修正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9.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訂定, 並經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及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五次修正,其中第五次並修正名稱為「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為符合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本府一百十二 年九月六日函頒「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進用與考核及敘薪要點」修正 本要點,以使本局聘僱人員考核制度更臻完備。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聘僱人員之專業能力、任事態度、品行操守等表現,均有適度任職期間進行 準確客觀之考核,爰增修考核內容及程序。(修正第三點) 二、因本次修訂新增另予考核,為衡平性考量及避免造成實務運作困難與衝擊,爰將 連續兩年均考列乙等者,不予續聘僱之規定限縮為年終考核。(修正第六點) 三、考量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屬短期人力,毋須辦理平時及年度考核,為法明確 性,爰增訂排除適用規定。(修正第十二點) 四、因各考核表細目皆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為避免爾後修正時均須併同修訂 ,爰增修比照規定並移除附表一至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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