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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10-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8)北市警士分行字第1083039152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捐款管理運用要點訂定總說明(108.09.20 訂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以下稱本分局),員警每日堅守崗位,保護民眾生活安 全,對於士林地區治安、交通維持與努力,有目共睹。近年來,社會各界漸漸重視並 肯定警察同仁為治安、交通之辛勞貢獻。本分局為鼓勵員警勇於任事,乃接受社會各 界之主動捐款,然為有效且合理運用本分局所受贈之捐款,並使支出程序公開、透明 化,爰擬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捐款管理運用要點」,全文共計十點,其要 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與捐款者不得有業務監督關係。(第二點) 三、明定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第三點) 四、接受指定用途捐款之範圍。(第四點) 五、捐款經費之收支依會計程序辦理。(第五點) 六、指定用途捐款之支用程序、核定決行層級。(第六點) 七、捐款紀錄應予詳載並定期公開徵信。(第七點) 八、公開徵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八點) 九、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督察(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定期實施查核 。(第九點) 十、捐款收支管理及運用情形函報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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