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審查作業要點訂定總說明(108.09.17 訂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 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為對於審查作業加以規範,包括審查單位、設置審查小組、審查原則及審查期限等, 全文計十四點,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及依據。 二、明定本要點之主管機關。 三、設置審查小組、小組成員及小組任務。 四、明定審查小組會議主持人。 五、明定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會議決議之條件及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六、明定審查小組會議召開時,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設置審查小組執行秘書及執行秘書任務。 八、明定申請案件應繳納審查費。 九、申請審查案件應檢附之文件、格式及內容。 十、明定初審准駁原則及審查機關。 十一、明定會議審查及核發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證准駁原則。 十二、明定審查期限及流程。 十三、明定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四、明定審查小組所需經費來源。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利字第10830187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8年9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