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點訂定總說明(108.09.27 訂定)》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之評選及獎勵 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為提昇本市廣告物美觀及使廣告物從業者之提昇自我社 會責任自我要求,特依上開規定訂定本獎勵要點。 臺北市之廣告物眾多,隨著本市金融經濟之發展提昇,店家廣告招牌更琳瑯滿目,致 本市街區景色雜亂無章無法增進城市藝術,為增進城市景觀提昇市民居住品質,藉由 本市廣告物獎勵要點之訂定,使本市廣告物在設計時能更具巧思,融合地方區域特色 ,創造不同於一般四方冰冷缺乏人文情感之商業招牌。 臺北市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點,係以鼓勵本市廣告物能從美從簡,進而 提昇首都觀感創造新文藝價值,並使廣告物從業者提昇自我社會責任,創造首都城市 新風貌。 本要點條文共計十三點,各重點說明如下: 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法源依據。 第二點:明定本要點參選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之參選資格。 第三點:明定參選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之報告書內容。 第四點:明定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之評選項目。 第五點:明定評選廣告物及從業者年度評選廣告物種類、評分比重、年度時程公告後 辦理。 第六點:明定評選作業之評選小組組成。 第七點:明定評選委員出席及會議規範。 第八點:明定評選委員及承辦業務人員迴避規定。 第九點:明定評選程序初評及複評之規定。 第十點:明定評選前駁回規定及通過評選後有文件不實之處理規定。 第十一點:明定本要點評選獎項及獎勵內容。 第十二點:明定本要點經費支應來源規定。 第十三點:明定評選結果頒獎並公告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83226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8年10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