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停車場收費基準訂定總說明(108.10.24 訂 定)》 為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以及加強市有房地停車場管理和使用效益,故制定「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停車場收費基準」。 一、本基準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第二點) 三、本基準之適用場地。(第三點) 四、本基準之適用對象。(第四點) 五、本基準收費標準。(第五點) 六、本基準收入處理方式。(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秘字第1083164527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