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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管字第10830471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8年12月3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違反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總說明(108.12.02 訂定)》 一、本府為管理本市共享運具經營業,全方位整合共享小客車、機車及自行車等各類 共享運具,前於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於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共 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為建立執法之適當原則及公平性,以減少爭議並提升 公信力,爰依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之事件,訂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違反臺 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二、本基準共四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基準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本基準之各種違規態樣及處罰額度。 (三)第三點明定本基準表所定違規次數之定義及計算方式。 (四)第四點明定裁罰主管機關之辦理程序,及得以酌量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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