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作業要點」訂定總說明(109.01.15 修正)》 為積極清理臺北市被占用之市有不動產,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八十九年三 月將八十四年訂頒「臺北市市有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及八十四年成立「臺北 市政府市產清理及追討小組」歷次研議之相關處理機制,彙整訂定「臺北市政府加強 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以下稱占用清理計畫),作為本府各機關學校處理占 用之執行依據。嗣後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九十四年五月及一零六年三月因應實務作業 辦理三次修正。 考量清理市有被占用不動產有訂定行政規則予以規範之必要,爰循法制作業程序,訂 定「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作業要點」,作為各機關清理被占用市有公用 不動產(以下稱被占用市產)作業準據。 本要點計十六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發現被占用市產之清理作業程序。(草案第二點) 三、被占用市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及分期攤繳之辦理依據。(草案第三點) 四、被占用市產之可行處理方式,以及相關程序。(草案第四點至第九點) 五、其他政府機關占用市有土地之處理程序。(草案第十點) 六、宿舍不合續住資格者之處理程序。(草案第十一點) 七、管理機關應定期巡查,以及發現被占用時,管理機關登錄本府財產管理系統之相 關程序。(草案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八、市有公用土地被寺廟占用另依臺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辦理。(草案第 十四點) 九、管理機關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辦理。(草案第十五點) 十、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行訂定。(草案第十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4
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財產字第108300054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