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4.03 修 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使用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介接電子化 政府服務平臺或以媒體交換方式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財稅資料時,能符合資訊 安全政策,以防止財稅資料外洩或不當使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為明確訂定本府各機關資料使用目的及需求終止作業、及業務量達「年移送件數加債 權憑證件數三十件以上案件」標準,需本府透過系統介接查調納稅義務人所得及財產 資料計十一項,爰修正本要點及附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約定外機關使用財政資料資通安全管理規範」第四點第 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調整。(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 二、原第十點至第十一點調整為第十一點至第十二點。(修正第十一點至第十二點) 三、附表: (一)項次二至項次四,核准範圍僅限不動產之財產資料,配合修正文字。 (二)依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一○○三○八九八號、九十八年一 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九八○四五○四四四○號、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稅 字第○九八○四五二五○二○號及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九○四五 二三五一○號函,增列項次六十九至項次七十九。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稅字第1133000923號函修正第8、10、11、12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之附表;第10點內容為新增訂,原第10、11點條文修正為第11、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