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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0)北市資秘字第1103011121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110.08.17 修正)》 臺北市政府於一一0年七月十二日以府授財務字第一一0三0二三三0八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部分規定,爰配合檢討修正「臺北市 政府資訊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局接受捐款,除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或本市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依 本要點規定為依循,並配合法制體例新增文字「特」乙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二條規定已明定相關用詞 定義,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刪除本點。(刪除規定第二點) 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之立法意旨,為 避免本局因收受捐款衍生是否善盡履約監督責任之疑慮,明訂契約履約、終止及 解除後不接受捐款之迴避期間;另明訂為防止本局收取捐款時有不當連結或引發 外界質疑有利益衝突之疑慮。(增訂規定第三點之項次) 四、為符合實務需求以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五點規 定,新增文字「實際收受款項後」。(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增訂有關捐款支用之程序以及捐款支用之核定金額決行層級,本無明文規定,以 杜爭議。(增訂第五點) 六、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修正本要點第一、三、四 點之文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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