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開放資料管理規範(112.06.21 修正)》 臺北市政府開放資料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 訂定,為因應開放資料推動及數位發展部相關法規規定修正,修正相應之適用條文, 爰擬具本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三點第六項: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移轉至數位發展部修正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管理機關。 二、第四點第一項:依據數位發展部「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增列優先採用 UTF -8 編碼格式。 三、第四第八項,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移轉至數位發展部修正。 四、第八點:修正通知機關改善程序文字敘述。 五、第九點:原第九點及第十點整併,調整各機關每季應辦理開放資料盤點,盤點不 限於與其他直轄市政府比較,得視本府開放資料推動政策配合盤點範圍,並調整 機關自主檢核結果提送之規定及檢核列管權責機關。 六、第十點:調整點次編號,並增列各機關獎勵及調整相關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7-2003
臺北市政府開放資料管理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治字第1123006791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