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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研展字第1093029132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委請臺北市立大學辦理行政業務作業要點總說明(109.12.25 訂定)》 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北市大)設有教育學院、體育學院、人文藝術學院、理學院 及市政管理學院等五個學院,為全國唯一市屬綜合型大學,歷年來配合本府辦理市政 相關活動,對本府市政提供重要協力。 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本府名義委請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北市大)辦理相關 行政業務有所遵循,爰訂定「臺北市政府委請臺北市立大學辦理行政業務作業要點」 。 本要點共計五點,第一點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二點明定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第 三點明定以本府名義委請北市大辦理行政業務應以書面方式確認內容及應備之相關文 件資料;第四點明定委請北市大辦理行政業務所需經費之核撥及核銷作業,應於相關 文件內敘明;第五點明定如遇有未盡事宜,處理修訂要點之機關及程序,以杜爭議。 本要點全文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本府名義委請臺北市立大學 (以下簡稱北市大)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第一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政策、推動市政之需,動用本府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名義,並以行政指示或行政協助方式委請北市大辦理與本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權管有關之行政業務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第二點第一項) 本府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研究計畫,應另依本府委託研究案相關規定辦理。(第 二點第一項)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本府名義與北市大以書面確認委請辦理行政業務之內容後 ,北市大應編定實施計畫及經費明細表(含行政管理費),包括計畫期程及委請 辦理行政業務內容等相關文件資料。(第三點)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本府名義委請北市大辦理行政業務所需經費之核撥及核銷 作業,應於委請辦理行政業務相關文件內敘明。(第四點)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本府教育局及相關機關 共同研議報本府後修正。(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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