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住宿式/綜合式長期照顧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查委員遴 聘要點 110.01.18 訂定)》 鑑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一0四000六四三九一號令公布,依據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長照機構之設立、擴 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地方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設立予以審查,考量 住宿式/綜合式長照機構設立案件具有高度複雜性與專業性,為提升設立後長照服務 品質,爰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住宿式長照機構/綜合式長照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查委 員遴聘要點」,協助本局辦理住宿式/綜合式長照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查,計七點,要 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及審查長照機構類型。(第一點) 二、明確規範委員之資格、實務經驗年限及相關科系類型。(第二點) 三、明確規範委員遴聘人數。(第三點) 四、明確規範委員之推薦單位及方式。(第四點) 五、明定委員資格審核機制、遴聘方式及年限。(第五點) 六、明確規範審查委員之解聘原因。(第六點) 七、明確規範繼任委員遞補或重新遴聘方式與任期。(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長字第1103007213號公告訂定全文7點;並自110年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