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共運輸定期票加價購買共享機車優惠方案補助要點(111.03.09 修正)》 共享機車為公共運輸之輔助運具,除可提供住家與大眾運輸場站之第一哩及最後一哩 接駁使用外,亦可串聯大眾運輸滿足多點位之移動需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 稱本局)為鼓勵民眾每日通勤搭乘大眾運輸,並以共享機車接駁轉乘,規劃已購買公 共運輸定期票之民眾,可透過共同支付管道加價購買共享機車業者所推出之優惠方案 。前於一一0年三月二五日北市交管字第一一0三0二五八四0號函訂定「臺北市公 共運輸定期票加價購買共享機車優惠方案補助要點」,並於一一0年四月一日生效, 共計六點。現依據民眾實際使用情形,為鼓勵民眾使用,調整補助對象之補助資格條 件及補助次數,修正本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鼓勵民眾使用,補助對象調整為不限於臺北市民,爰刪除補助臺北市民等相關 文字。(修正第一點) 二、配合本要點第一點修正,刪除第一款臺北市民名詞定義,其餘款次配合遞移。( 修正第二點) 三、配合本要點第一點修正,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於臺北市之臺北市民」之補助 資格條件;另為鼓勵使用,調整補助次數為每次加價購即補助新臺幣二百元,爰 將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修正第三點) 四、配合本要點第一點修正,補助資格條件既不限設籍於臺北市之臺北市民,則本局 審核流程無須至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地資料,爰刪除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 款中相關文字,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審核流程合併規範之,其餘款次配合遞移。 (修正第四點) 五、配合本要點第四點款次調整,爰將第一項援引之款次及文字酌作修正。(修正第 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9-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管字第11130247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