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 1.12.22 修正)》 本府前鑒於設立之行政法人數量陸續增加,為強化行政法人預算編製及監督機制,經 於 110 年 5 月 20 日函頒「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 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考量本府設立之行政法人,其預算之編製均應 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不以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行政法人為限,爰本次修 正名稱為「臺北市行政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擬具本注意事項,其修正重點說 明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行政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二、修正第一點:修正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 三、修正第三點: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第四點: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五、修正第五點: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6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事預字第111301183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行政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