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110.05.20 訂定) 》 行政法人法業奉總統於 100 年 4 月 27 日公布施行,茲因本府設立行政法人數量 陸續增加,為強化行政法人預算編製及監督機制,爰參酌行政院 109 年 6 月 9 日函頒修正之「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擬具「臺北市 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共計六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 二、第二點明定本注意事項監督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三、第三點明定行政法人就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應辦理事項。 四、第四點明定監督機關監督行政法人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應辦理事項。 五、第五點明定行政法人預算書送臺北市議會作業事宜。 六、第六點明定行政法人預算書表格式訂定方式。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3-206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事預字第1103004444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