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執行長薪資及獎金發給原則(110. 05.18 訂定)》 臺北市設立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以下合稱行政法人),監督機關 為本府,文化局為幕僚機關,並依個別行政法人設置自治條例行使監督權限。依據臺 北市政府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府授人給字第一0九三0一0八八九一號函,將本 府人事處所定之「本府主管並捐助成立基金會、行政法人及六大公司之董事長、執行 長、副執行長及總經理薪資、獎金發給原則」納入監督管理規範,考量行政法人董事 長、執行長之薪資及行政法人獎金之發給宜有一致性,爰訂定「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執行長薪資及獎金發給原則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董事長及執行長薪資發給規定。(第二條) 三、行政法人獎金發給規定。(第三條)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文化文創字第11030253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10年5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