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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6-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143035911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4年11月3日生效
  • 《「臺北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設置規範」廢止總說明(114.11.03 廢止)》 一、查本局為協助各場域管理機關及營利型電動車充換電站業者確實遵循管理規則、 加速設置及後續安全維護,於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訂定「臺北市營利電動車充換 電站設置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並自即日公告生效,以利業者遵循並提報自 主維護管理計畫。惟本市營利型電動車充換電站日漸增加,公共安全需求也隨之 提高,本局爰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告修正本規範,於同年四月一日生效 ,以期精進。又本局為因應內政部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函頒訂定「戶外、 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爰於一百十四年 七月十日公告修正本規範,並於同年月十四日生效。 二、按內政部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 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及經濟部於一百十四 年十月一日公告「電動車輛公共充換電設備設置安全及營運管理指引」,並自即 日生效,因前開指引皆已涵蓋本局規範之內容,本規範之訂定目的已臻完成,後 續已無需本規範。爰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五點 規定:「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者。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廢止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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