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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0)北市資政字第1103010869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機敏電子資料調閱及銷毀作業規範(110.08.12 訂定)》 為規範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下稱本局)主管或保管機敏電子資料調閱及銷毀相關作業 程序,確保本局主管或保管機敏電子資料調閱及銷毀執行作業之適法性及正確性,並 防止機敏電子資料不當外洩,爰擬具「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機敏電子資料調閱及銷毀作 業規範」(草案),計七點,其要點如次: 一、揭櫫本作業規範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機敏電子資料範圍之核定及列管者。(第二點) 三、明定其他公務機關要求或申請調閱本局主管或保管之機敏電子資料應符合之條件 。(第三點) 四、明定機敏電子資料調閱或銷毀作業之監督及審查程序。(第四至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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