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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衛字第110303527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審查及查驗處理原則(110.08.23 訂定)》 一、為明確規範各類審查及查驗案件依所遵循之項目表辦理,本府依據「臺北市下水 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爰制定「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設置審查及查驗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共計四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處理原則授權依據。 (二)第二點:明定本處理原則辦理之審查及查驗類型,以資明確。 (三)第三點:明定審查案件之行政審查及技術簽署抽查項目表,以利申請人備妥申 請內容及檢核備審之資料。 (四)第四點:明定查驗案件之竣工查驗及備查項目表,以利申請人備妥申請內容及 檢核備審之資料。 三、本處理原則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訂定, 其中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計(變更設計)及竣工申請案之「查驗程序 」、「申請作業須知」、「收費標準」、「技術簽署規定項目」及「接入許可審 查項目」,未於本處理原則中訂定。理由說明如下: (一)「查驗程序」、「申請作業須知」已於「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 計(變更設計)行政審查項目表中」及「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竣 工查驗項目表」(本處理原則之附件二及三)中涵蓋,目前無須再為訂定。 (二)「收費標準」因相關申請程序及業務,均為本府自行辦理審查及查驗,目前暫 無訂定需求。 (三)「技術簽署規定項目」已於「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變更設 計)技術簽署抽查項目表」(本處理原則之附件二)中涵蓋,且各項目為抽查 項目,以確認污水下水道用戶已依「技術簽署規定項目」規定辦理。 (四)「接入許可審查項目」則分散於本處理原則之附件一至三規定,如附件一:項 目 2 接入點會勘紀錄、項目 32 建物以接管辦理設計,附件二:項目 4 用 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附件三 :項目 6 用戶申接管竣工資料卡等,無須再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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