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對行政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110.09.02 訂定)》 本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等具 公法人性質之行政法人,並制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 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及「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 評鑑辦法」,以作為適當且有效執行行政法人監督業務之法源依據。鑒於 補助款來自政府預算支出,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於實際執行有所依循, 並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本局爰依據「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參 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 十點「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對行政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範訂定目的、對象及適用範圍。(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行政法人年度業務計畫提報期程、年度預算編列及審查程序。(第三 點及第 4 點) 三、補助款申請程序、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相關應備文件。(第五點及 第六點) 四、補助款收支原則。(第七點) 五、行政法人年度決算編製及審查程序。(第八點) 六、補助款之督導、考核方式及注意事項。(第九點及第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342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0年9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