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園規劃設計要點(110.09.17 訂定)》 一、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九一0八0二九00 0號令訂定之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因其內容多已不符時需,已於一百 零八年五月十五日府都設字第一0八三0四00八二二號臺北市政府公報第八十 九期內容預告廢止,爰訂定臺北市公園規劃設計要點,作為本府公園、綠地、廣 場及兒童遊樂場(以下簡稱公園)規劃設計之檢核依據。 二、本要點將臺北市公園分為山系、水系、依山及建成地區共四種環境分區,依環境 分區差異,訂定不同環境分區之設計一般性原則、水環境、綠化、照明、防災、 服務設施及多目標使用等規劃設計原則,確保公園新闢及整建之品質。 三、臺北市公園綠地規劃設計要點新訂共十六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訂定本要點之目的,為提昇臺北市公園規劃設計品質,營造宜居永續城 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第二點訂定本要點之適用範圍,適用於新開闢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園,或已開闢 且基地整建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且非單一設施項目進行整建之公園,另已 開闢基地整建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且非單一設施項目進行整建之公園、 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第三點訂定本要點之四大環境分區劃定定義。 (四)第四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規劃設計一般性原則。 (五)第五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通道及出入口規劃設計原則。 (六)第六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鄰近水域之環境生態規劃設計原則。 (七)第七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之地坪或鋪面、水道及雨水排水系統規劃設計原則。 (八)第八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保水、透水與滯洪規劃設計原則。 (九)第九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內親水空間之屬性及規劃設計原則。 (十)第十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綠化規劃設計原則。 (十一)第十一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照明規劃設計原則。 (十二)第十二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防災規劃設計原則。 (十三)第十三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原則。 (十四)第十四點訂定本要點之公園多目標使用規劃設計原則。 (十五)第十五點說明本要點所稱本市四大環境分區之公園分區分布圖及公園規劃設 計要點自檢表,因本市公園依都市計畫滾動變更數量及範圍,故公園分區分 布圖與公園規劃設計要點自檢表以公園處另行公告為準。 (十六)第十六點說明公園規劃設計內容得由本府各公園管理機關自行邀集專家學者 協助審查。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8-3036
臺北市公園規劃設計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492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110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