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策字第1103013320號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110年10月7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110.10.07 訂定)》 一、在市長指示資訊部門需滿足數位治理的目標下賦予資訊局在資訊計畫、組織與人 力的統籌職權。並在「臺北市政府類一條鞭主管機關管理作業原則」下訂立了資 訊類一條鞭相關要點作業要點來達到前揭目標。惟因資訊人力統籌管理也因為現 行人事法規的限制而未有預期的效果,且在資訊業務的跨機關合作也未有預期之 效益。故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架構及人員之任免遷調、培訓 發展及獎懲考核以整合本府資訊資源、強化各機關資訊業務協調,爰訂爰訂立此 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共計二十五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立法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要點名詞之定義。 (三)第三點整併「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第二點內容及資 訊人員權責範圍及工作項目。 (四)第四點整併「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第三點內容並增 加資訊局建檔及列管各機關資訊人員之資料。 (五)第五點整併「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第五點內容。 (六)第六點整併「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第六點內容。 (七)第七點明定一級機關設立資訊組織的規定及一級機關統籌所屬二級機關及區公 所編制員額計算方式。 (八)第八點明定二級機關及區公所設置資訊組織之方式。 (九)第九點明定各機關應配置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及人員指定擔任。 (十)第十點明定各機關招聘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之條件及程序應納入資訊局所要求及 資通安全專業能力評鑑或測試。 (十一)第十一點明定機關應配置資訊業務人員之比例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數額。 (十二)第十二點明定一級機關統籌辦理所屬二級機關及民政局,機關編制員額數及 資訊業務人員計算方式。 (十三)第十三點明定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出缺甄選事宜。 (十四)第十四點明定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出缺經甄選而無法選定錄取人員時 後續辦理規定。 (十五)第十五點明定各機關資訊人員任免遷調,須副知資訊局以更新列管名冊。 (十六)第十六點明定不適用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甄選規定之機關。 (十七)第十七點明定各機關資訊組織內主管及正式編制公務人員職務歸系及例外排 除情況。 (十八)第十八點明定各機關實際從事資訊業務之資訊業務人員職務歸系及應編制於 資訊組織。 (十九)第十九點明定不適用本章職歸系之機關。 (二十)第二十點明定要點施行後的機關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應符合的 條件及排除情況。 (二十一)第二十一點明定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每年需完成一定時數之 資訊專業訓練及能力評核。 (二十二)第二十二點明定資訊績效考評範圍及作業規定。 (二十三)第二十三點明定本局對各機關資訊組織內資訊人員及主管有考評建議權。 (二十四)第二十四點明定各機關不符合要點規定需於規定時程內擬定「資訊組織及 人力調整計畫」。 (二十五)第二十五點明定「資訊組織及人力調整計畫」內容格式由資訊局另訂。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