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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策字第1113009369號函修正第20、2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8.16 修正)》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十月七日訂定,為確保各機關資訊人力職能水平並兼顧人員進用之彈性,避免召 募資訊人力之執行困難及未能廣納具其他資訊能力人員等情形,爰修訂本要點第二十 點及二十一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二十點第一項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將資訊人員基本職能要求條件納入 研修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資訊相關課程一定時數學分者、研修專業 訓練機構開設之資訊相關課程結訓者,並於第六款規定放寬現行條文第四款有關 技術士證照之認定等級,以完善資訊人員基本職能要求。 二、於二十點新增第二項規定,機關進用之資訊人力若未符合基本職能要求,依第二 十一點規定完成資訊專業訓練達六十小時,成績合格,並經資訊局評量已具備基 本資訊專業能力者,視為已達前項基本職能要求。本要點生效前已在任之現任資 訊人力可依本項規定辦理,故刪除相關但書文字。 三、考量第二十一點部分規定內容作為第二十點之配套措施,修正為以分項規定並酌 修文字,另因「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針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已規定每人 每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故將 第二十一點第一項之適用範圍刪除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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