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空間活化再利用為排練場場地收費基準(110.10.19 訂定)》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藝術工作者便宜之創作、排練所需空間, 使其在臺北市能有安穩發展的基地,以留住人才、支持藝文長期發展,本局透過「藝 響空間」及「藝啟學」等相關計畫,活化本市低度使用空間及本市國民中小學校園餘 裕教室,改造為排練場及行政空間,提供藝文團隊進駐,作為藝術工作者創作扶植基 地,並將藝文種子札根校園,達到藝文啟蒙教育之目的。 另為服務廣大之藝文團隊排練需求,提高市有房舍使用率,釋出供進駐團隊使用外之 排練場時段,予有創作排練空間需求者使用。故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空間活化再利用為排 練場場地收費基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收費基準之法源依據。 二、本收費基準之辦理機關。 三、使用本計畫場地,應依本收費基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 四、本收費基準收入解繳方式。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7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397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