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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1)北市研人字第1113025425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111.12.22 修正) 》 本要點自 97 年 10 月 13 日訂定,歷經 5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 110 年 11 月 4 日。為使本要點內容更臻明確,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擬具本要點規定 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刪除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之考核結果中,有關連續兩年年終考 核考列乙等,自次年度一月一日起不續聘僱之規定。(修正規定第 4 點第 2 款第 3 目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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