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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0)北市研人字第1103023111號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修正說明(110.11.04 修正)》 本要點自 97 年 10 月 13 日訂定,歷經 4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 110 年 2 月 17 日。為使本要點內容更臻明確,並配合實際運作需要,爰擬具本要點規定修 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實際運作需要,修正年終考核考列甲、乙等之考核結果,並明定依相關法規 進用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不適用上開考核結果規定。(修正規定第 4 點第 2 款第 3 目、第 5 目)。 二、配合實際運作需要,並適時激勵聘僱人員,爰明定年度計畫聘僱人員出缺時,本 會得就現職年度計畫進用聘僱人員近年依本要點辦理之考核結果及工作表現等綜 合評量後,於合於聘僱計畫所列資格條件下進行職務調整。(新增規定第 7 點 ) 三、依據本會 110 年 8 月 12 日法制會議決議及配合本會聘用及僱用契約書現有 規範內容增訂。(新增規定第 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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