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共享廚房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訂定說明(110.11.18 訂定)》 依臺北市政府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府都規字第一一○三○五八三四七一號公告「臺 北市共享廚房之定義、得設置分區及其附條件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商業 區及比照商業區使用之其他使用分區應限制設置,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有住宅使用者 ,應辦理社區參與始得設置。臺北市商業處為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爰有依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籌組審議委員會審查本市共享廚房申請設置案件之必要,故擬具「 臺北市共享廚房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共 計十一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處理之案件。(第二點) 三、明定審議委員會各委員之資格條件、人數及任期。(第三點) 四、審議委員會之召集人及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之代理人;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規定。(第四點) 五、委員親自出席會議為原則。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指派代表出席為例外,並應通知 審議委員會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第五點) 六、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列席說明之人。(第六點) 七、審議委員會開會委員應出席人數及得作成決議人數。(第七點) 八、審議委員會委員依法應自行迴避情形。(第八點) 九、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書發行名義及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十、本要點所聘任委員為無給職。(第十點) 十一、審議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來源。(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商字第1106041437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