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 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1.05 修正)》 臺北市政府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頒「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 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茲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一百十二年 十一月一日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 、第五點規定及「機關遴派(聘)主管機關人員兼任所屬國營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 董、監事或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之公務員兼任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政府投資或轉投 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原名稱:機關遴派(聘)公務員兼任職務上具直 接監督關係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爰修正本要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及附表,修 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本點引用條文之條次及附表有關投資持股情形之具結事 項。(修正條文第七點及附表) 二、參照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五點,放寬「主管 機關人員不得兼任所屬國營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董、監事」之規定意旨,修正 本點;並修正附表名稱為「機關派任主管機關人員兼任本府投資公營事業機構轉 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或派任在職務上對本府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 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公務員兼任董事、監察人檢查表」。(修正條文第八點 及附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人任字第1123010451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