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 遴選管理考核要點訂定說明(110.11.23 訂定)》 一、立法意旨: 考量本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之董事、監 察人相關遴派、管理及考核等規定散見於中央法規及本府自訂規則,如「公務人 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臺北市市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遴選要點」、「臺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 機構股權代表選派要點」、「臺北市政府派兼公、民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及財團 法人董事監察人考核要點」及「財團法人法」等,為利於實務運作並提升行政效 能,爰將本府原訂定之上開要點及中央相關規定事項予以整併規範,以符立法經 濟。 二、主要內容: 本要點草案計二十點,共分為「通則」、「遴選」、「管理」、「考核」及「附 則」等五章規範,內容分述如下: (一)第一章通則,共三點(草案第一點至第三點),包含: 1.立法目的(草案第一點)。 2.名詞定義(草案第二點)。 3.適用範圍(草案第三點)。 (二)第二章遴選,共九點(草案第四點至第十二點),包含: 1.本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之積極資格條件(草案第四點 )。 2.本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監察人之積極資格條件(草案第五 點)。 3.本府派任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積極資格條件(草案第六點) 。 4.本府派任之董事、監察人之限制(草案第七點)。 5.公務員兼任董事、監察人應注意事項(草案第八點)。 6.性別比例規範(草案第九點)。 7.不得遴派機要人員及聘僱人員為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草案第十點)。 8.擔任本府投資或轉投資之民營事業非董事、監察人之股權代表指派原則(草 案第十一點)。 9.解除本府派任之董事、監察人職務規定(草案第十二點)。 (三)第三章管理,共四點(草案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包含: 1.董事、監察人應忠實執行其職務(草案第十三點)。 2.本府派任之董事、監察人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其中代表本 府或公股利益者應依法申報財產(草案第十四點)。 3.董事、監察人之職責(草案第十五點)。 4.董事、監察人出席會議之規定(草案第十六點)。 (四)第四章考核,共三點(草案第十七點至第十九點),包含: 1.董事、監察人之考核事項(草案第十七點)。 2.考核作業流程及辦理期限(草案第十八點)。 3.考核結果優(不)良之效果(草案第十九點)。 (五)第五章附則,共一點(草案第二十點):本府於派任董事、監察人時,應通知 其應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義務。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任字第11030095001號函訂定全文2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